【审计制度】梧州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制度【精选推荐】

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制度第一条为了更好的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加强对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高依法审计水平,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审计业务会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制度】梧州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制度【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审计制度】梧州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制度【精选推荐】


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制度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加强对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高依法审计水平,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指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处罚决定书等审计结果类文书之前,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适用法律法规和审计处罚幅度及其他重大审计事项进行的审定。

第三条  本局所有审计项目,均须经过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业务会议按项目大小、审计查处问题复杂程度以及对社会影响程度等,分为重要和一般两种业务会议。

第四条  重要业务会议由局领导、审计组所在科主要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及成员、法规科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参加。会议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其他局领导主持。

一般业务会议由局分管领导、总审计师、审计组所在科主要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及成员、法规科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参加。会议由分管局领导主持。

第五条  重要会议主要审定以下重大审计事项:

(一)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要审计事项;

(二)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事项;

(三)重大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财政决算审计、行业审计;

(四)拟向公安、检察和纪检监察等机关移送处理的事项;

(七)审计中查出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拟给予较重处理处罚决定且要审计听证,或涉及审计定性、处理无法律法规依据以及依据不明确的审计事项;

(八)需要采取行政强制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财务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通知暂停拨付或要求暂停使用有关款项的审计事项;

(九)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审理存在重大意见分歧,需报请审议的审计事项;

(十)局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审定的重大审计事项。

其他审计事项,召开一般业务会议进行审定。

第六条  审计业务会议应当重点审定下列内容:

(一)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三)问题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正确;

(四)审计评价和审计处理处罚的种类、幅度是否恰当;

(五)其他需要审定的事项。

第六条  重要审计业务会议,在审计项目完成审理程序后,由审计项目分管局领导提议,经局长同意后,由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商法规科确定会议时间、地点,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并做好会议材料的准备工作。

一般审计业务会议,在审计项目完成审理程序后,由审计项目承办业务科报分管局领导确定会议时间。

第七条  业务科应负责提供以下会议材料:

(一)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

(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三)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说明;

(四)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

(五)审计组对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的反馈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八条  审计业务会议主要议程:

(一)审计组组长汇报审计情况,并对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说明;

(二)法规科汇报对审计项目提出的审理意见;

(三)与会人员发表意见,进行讨论;

(四)会议主持人作会议总结

第九条  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业务会议纪要。

第十条  审计业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审计组负责,据此编制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在2个工作日内提请主持审计业务会议的局领导审签。

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应当作为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存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及时对审计结果类文书进行修改,并将审计业务会议纪要连同修改后的审计结果类文书送交法规科。

第十二条  经法规科审核后的审计结果类文书,按审批程序流转传递,报送局领导签发。

第十二条  审计业务会议参加人员必须遵守审计职业道德,对知悉的审计项目内容、会议纪要及被审计单位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

第十三条  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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