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篇)《信访工作条例》专题学习和解读汇编0506

《信访工作条例》专题学习和解读汇编(4篇)

目录

1.《信访工作条例》专题学习和解读

2.《信访工作条例》专题学习和解读

3.《信访工作条例》专题学习和解读

4.《信访工作条例》专题学习和解读


《信访工作条例》专题学习和解读

2022xxx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印发<信访工作条例>的通知》(x[2022]xx号),正式发布了《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条例》制定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信访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必须主动适应形势的变化和任务的需要,全面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提升信访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制度化水平,更好担负起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职责使命。党中央着眼健全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的制度。对制定《条例》作出部署安排。按照党中央要求,国家信访局认真总结党的十八以来推进网上信访、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等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全面吸收融合20xx年发布实施的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内容,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信访工作条例(送审稿)》报请党中央审议。2022xxx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条例》。xxx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条例》。

(二)《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

《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总结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信访工作,是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基本遵循。第一,《条例》是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领导的重要制度安排。制定出台《条例》,坚持党中央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对于提高党领导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必将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信访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第二,《条例》是坚持人民至上,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的重要举措。制定出台《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构建群众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通道,对于推动信访工作充分发挥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作用,当好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具有重要意义,必将进一步增强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厚植党长期执政的群众基础。第三,《条例》为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制定出台《条例》,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纵深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对于提高信访工作能力和水平,及时反映群众呼声,着力化解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必将推动信访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更加适应形势和任务需要,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围绕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的体制机制、职责任务、处理程序、监督体系等进行顶层设计,共xxx条。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规定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的总体要求

《条例》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条例》的适应范围和新时代信访工作“三个重要”的定位。明确《条例》适应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向上述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应当符合条例规定要求。同时,明确了新时代信访工作“三个重要”定位,即: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三个重要”的定位遵循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集中体现了信访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体现了信访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重要地位和承担的重要任务,进一步明确了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发展方向和着力点。

(二)规定信访工作体制和工作格局

《条例》第二章“信访工作体制”,明确健全党领导信访工作的体制机制,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在党委统一领导方面,明确党中央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规定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信访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上级党组织部署要求,统筹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构建,支持和督促下级党组织做好信访工作。地方党委常委会应当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形势,部署任务,研究重大事项,解决突出问题。在政府组织落实方面,规定各级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本级党委部署要求,履行组织各方力量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研究解决政策性、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和疑难复杂信访问题等职责。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方面,规定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全国信访工作。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本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地区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指导下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一般由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可以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或者明确党政联席会定期研究本地区信访工作,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在信访部门推动方面,规定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承担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等工作职责,同时规定其他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在各方齐抓共管方面,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拓宽完善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

《条例》还从信访部门建设、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支持等方面明确信访工作保障措施。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部门建设,选优配强领导班子,配备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建立健全信访督查专员制度,打造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干部队伍。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由本级党委或者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室)副主任〕兼任。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将信访工作作为党性教育内容纳入教学培训,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轻干部和新录用干部到信访工作岗位锻炼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三)规定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条例》规定信访人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并对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明确了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规定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同时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等情形,作出了相关规定。二是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走访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不超过x人的代表。走访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三是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等行为。

同时,《条例》对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程序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信访事项性质的不同,《条例》区分建议意见类、检举控告类、申诉求决类事项,分别明确了受理办理程序,保证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针对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规定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同时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主动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针对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和负责同志通报、报送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针对申诉求决类事项,进一步细分为六种情形进行处理:一是涉法涉诉事项办理程序,适用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二是仲裁程序,适用于仲裁部门;三是办理党员申诉等事项的党内程序,适用于党的机关;四是办理行政复议等事项的行政程序;五是依法履行查处违法行为职责,适用于行政机关;六是不属于以上情形的事项,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适用于所有机关、单位。对属于第六种情形的事项,信访人可以申请复查复核。

(四)规定信访工作监督体系

《条例》构建了包括监督责任、监督机制、责任追究在内的监督体系。一是强化信访工作督查,规定党委和政府组织专项督查,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信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列入督查范围。二是强化信访工作考核,规定党委和政府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注重考核结果运用。三是强化信访部门“三项建议”的职责。即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对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同时,《条例》对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对机关、单位,规定引发问题责任、登记转送交办责任、受理问题责任、处理问题责任以及其他责任,对违反责任的机关、单位及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信访人,规定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条例》的创新发展

20xx年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相比,《条例》作为党中央制定的信访工作统领性、综合性法规,实现了一个领域、一个制度、一个文本、一个声音,有以下创新发展:一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将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写入法规,对新时代党领导下的信访工作格局作出全新界定,明确了党领导信访工作的体制、机制。二是从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仅适应于行政机关,扩展到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所有开展信访工作的主体,对各级党委如何领导信访工作,各级机关、单位如何开展信访工作、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如何提出信访事项均作出明确规定,实现信访工作领域全覆盖。三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系列信访制度改革成果进行系统整合,总结固化提升了网上信访、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和多元化解等一系列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信访事项处理程序,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四是构建起较为完整的信访工作监督体系,突破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仅规定信访部门督办特定事项的局限,丰富了监督手段,强化了监督力度,为信访工作平稳运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条例》的贯彻落实

中央和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均对《条例》的贯彻落实提出了明确要求:

()提升政治站位,切实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制定出台《条例》的重大战略意义和历史意义,进一步增强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抓好《条例》贯彻落实作为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主要任务摆上重要议程,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指导,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各级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要分别组织专题学习,研究部署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各级信访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解决贯彻落实中的突出问题。各级人大、政协、监察、司法机关和各级群众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工作。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在本级党委领导下,既各司其职、又通力合作,形成贯彻落实《条例》、做好信访工作的整体合力。

()加强宣传培训,积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对《条例》规定入心入脑、见行见效。根据中央的统一安排部署,全省《条例》集中宣传月活动将从x月份开始。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信访部门要及时进行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发动,扎实深入开展《条例》集中宣传月活动。要把宣传《条例》作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的重要内容,依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法和“谁执法谁普法”考核等制度,推进《条例》宣传的制度化、常态化。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按照分级负责、分级培训原则,将《条例》学习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要有计划、分级分批地组织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干部进行学习培训,组织信访干部全员培训,确保把握中央精神,吃透精髓。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将《条例》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

()健全领导体制,着力构建新时代信访工作的新格局。要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完善党领导下的信访工作领导机制,建立完善地方党委常委会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信访工作和政府组织落实的工作制度。要健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推动县级以上联席会议机制实现全覆盖,乡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要完善责任体系,通过组织推动、督查考核问责等办法,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压实各级各部门的信访工作责任,在本地区迅速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各级各部门要一体推进《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积极做好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各方关切,加强正面宣传,促使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和规范要求,增强各级干部做好信访工作的自觉性与责任感,教育引导人民群众依法有序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为《条例》的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完善配套措施,推动形成健全完善、运行有效的信访工作制度体系。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停止执行情况,及时清理相关制度文件,统筹做好相关制度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切实做到顺畅衔接、平稳过渡,确保工作的连续性。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分解细化《条例》规定的任务和要求,明确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条例》的任务和信访工作责任,逐项完善配套制度措施,力争用x年左右的时间形成本地区本部门系统完备的信访工作配套制度体系。

()强化督促检查,把《条例》规定和中央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条例》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的督导检查,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要强化督查措施,通过专项督查、重点督查、联合督查方式,检查下级单位和所属部门是否认真组织教育培训,是否广泛开展专门宣传,是否对标规定抓好配套、调整完善制度规范和工作程序等等。各级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要对组织学习培训、开展宣传教育、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等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和调研指导,推动工作相对滞后的地方和部门补短板、强弱项,对《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持续用力。要将贯彻落实《条例》情况列为信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和“谁执法谁普法”等法治工作考核的内容,将贯彻落实《条例》、开展信访工作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以过硬的工作措施保证《条例》贯彻落实到位。


《信访工作条例》专题学习和解读

实现了信访工作领域全覆盖

x章、xx条、xxxx多字——新条例详尽规定了信访工作各环节事项。

与原《信访工作条例》相比,新条例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创新和特点。一是明确了党领导信访工作的体制机制,构建起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二是实现了信访工作领域的全覆盖,从原来仅适用于行政机关,扩展到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所有开展信访工作的主体;三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制度改革成果进行了系统的整合提升,进一步优化了信访事项处理程序;四是构建起要件完备的信访工作监督追责体系。

增加了“信息网络”信访形式

在提出信访事项的形式中,新条例增加了“信息网络”这一项。

新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新条例还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这样一方面便于群众提出信访事项、查询办理情况,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党和政府及时、全面地了解社情民意,与群众更加贴近、与民心更加贴近。”市信访局相关负责人说。

信访过程中不得有这些行为

新条例明确,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等x种情形。

对信访人违反“六个不得”,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劝阻、批评和教育。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了信访事项提出和办理的要求

新条例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根据信访事项性质的不同,新条例区分建议意见类、检举控告类、申诉求决类事项,分别明确了受理办理程序,保证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将信访考核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新条例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以依规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为确保全市信访工作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得到全面规范,我市将从加强教育培训、广泛宣传引导、完善配套措施、强化督促检查四个方面做好新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信访工作条例》专题学习和解读

20xxxx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公布,条例共xxx条,自今年xx日起施行。xxxx多字的条例详尽规定了信访工作的各环节事项,一些重点信息值得关注。

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

条例明确,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

条例列出了信访工作的x项原则,其中包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条例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各级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条例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对信访人有啥要求?

——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对于信访人,条例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多人走访,代表人数不得超x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x人。

——信访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条例还明确,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事项如何办理?

——诉讼与信访分离

条例明确,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建议意见对改进工作有贡献的要奖励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不得将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人等

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

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xx日内办结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xx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xx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信访工作如何监督和追责?

——信访考核将是领导干部考评重要参考

条例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以依规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推诿敷衍拖延信访办理将严肃问责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

()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

()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情形。

——对信访人态度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将严肃处理

条例明确,有关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

()对规模性集体访、负面舆情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打击报复信访人;

()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针对此条例的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通知要求,要做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宣传解读和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信访工作条例》解读之二

进入新时代之后,我国的社会矛盾发生了变化,信访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在这个过程中信访工作需要适应新形势的变化,解决新的任务。信访工作有着为民解忧为党分忧的使命,是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方式,从信访工作中可以看到民意民情。xxxxxxx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批准《信访工作条例》,xx日全文公布,条例共xxx条,自今年xx日起施行。强调要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信访工作条例》是信访工作历史上第一部党内法规,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纵深推进信访制度改革、实现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信访工作是一项为党长期执政服务的重要政治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密切联系群众、凝聚民心、赢得民心的重要群众工作。

一、出台背景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信访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信访机构定位不准,信访部门协调处理难,信访与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等法定途径相互衔接不畅,非正常上访行为规范难,疑难信访问题息诉难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党中央着眼健全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的制度,对制定《条例》作出部署安排。因此,必须主动适应形势的变化和任务的需要,全面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全面提升信访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制度化水平,更好担负起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职责使命。在此背景下,国家信访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网上信访、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等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全面吸收融合20xx年发布实施的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内容,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条例》。

二、《条例》的性质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xxx号)废止了《信访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xxx号),《信访工作条例》于2022xx日起废止。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条例》自2022xx日起施行,x个文件在时间上作了很好地衔接,确保信访工作平稳过渡。

《条例》不同于以往的一般性法规,从规范的对象来看,其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因此,从制定主体来看,《条例》作为一部党内法规,兼具行政法规性质,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信访工作的集中体现,更有利于实质解决群众诉求,维护社会稳定。信访工作进入党的全面领导的新阶段。

三、《信访工作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是《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了适用范围、对信访工作的定位、开展信访工作应遵循的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是明确了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信访事项的提出、受理程序及相关要求;

四是规定信访事项的办理需遵循“三到位一处理”的基本准则;

五是强化对信访工作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具体而言,有以下内容:

(一)《信访工作条例》正式规定了党对信访工作全面领导地位。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十九大强调,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之一。习近平总书记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深刻阐明了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信访工作的根本保证。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平台,党的领导是做好信访工作的最高原则、最大优势。必须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为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民信访工作提供坚强保证。

(二)丰富了开展信访工作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信访工作条例》第五条明确了信访工作应坚持的五大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

(三)理顺了信访工作机制,重构了信访工作格局。

信访工作体制,是关于信访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设置、职能定位、权责划分等方面的体系、制度、方法、形式的总称。近年来,信访工作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从中央到地方普遍建立了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信访部门组织协调的信访工作体制。这一工作体制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稳定性、综合性,对信访工作的方向、路径、着力点等具有决定性作用,是信访工作发挥职能作用的根本保障。《信访工作条例》第二章理顺了信访工作机制,从工作体系、制度、方法、要求等各个方面体现了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四)明确了联席会议工作职责,首次规定街道、乡镇可建立信访联席会议机制。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职责,第十三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工作要求。根据工作需要,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可以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或者明确党政联席会定期研究本地区信访工作,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该制度有利于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五)各级党委被确立为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之一。

《信访工作条例》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基础上,将党委的信访工作职责和相关要求贯穿始终。

(六)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及时、就地化解信访矛盾。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两代表一委员”、社会工作者等作用。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以及村(社区)“两委”应当全面发挥职能作用,突显了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的信访工作追求。第三十七条规定了矛盾多元化解的方式,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坚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

(七)从信访权的角度出发,重新界定“信访事项”。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信访权实质上是公民行使特定政治权利、民主权利和申诉权利的一种程序性权利,反映了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体现了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在公民权利体系中具有基本权利的地位。同时,信访权的保障并不意味着必然满足信访权权利主体所请求的实体权利,而是旨在在信访程序内,由责任主体依照法律和政策,使信访事项得到公平公正处理。

(八)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

渠道的畅通意味着信访人可以方便、快捷地进行信访活动、启动信访工作程序,是信访权实现的首要保障。如果渠道不畅通,信访人就难以有效行使信访权,信访制度的各项功能也就无法得到有效实现,渠道畅通解决了信访权的入口问题,是整个信访制度良性运行的前提和基础。《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畅通信访渠道的具体方式,删除了《信访工作条例》中的“信访接待日制度”“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等规定,同时规定了“各级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并规定了“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此外,畅通渠道的同时亦对信访人提出相应的义务,即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九)明确涉法涉诉案件与信访分离。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十)将“三到位一处理”正式写入《信访工作条例》,作为办理信访事项的基本准则。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十一)明确了三类信访事项的办理要求。

信访事项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意见建议类信访事项,是指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管理提出自己的主张和看法;

2.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是指不服国家机关、其他有关组织的处理决定,提出改变或纠正的要求,或者请求国家机关履行职责,帮助解决困难、问题,满足自身特定利益需求;

3.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是指对行使公权力的部门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要求查处。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一条分别规定了三类信访事项的办理要求。

(十二)通过建立专项督查制度、丰富信访情况年度报告内容和向巡视巡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等,进一步强化信访工作责任追究。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开展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况组织专项督查。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就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反馈,重要问题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应当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列入督查范围”。

第四十一条规定:“根据巡视巡察工作需要,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向巡视巡察机构提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主要负责人有关信访举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重要信访问题,需要巡视巡察工作关注的重要信访事项等情况”,将信访工作与党内监督紧密结合。

《信访工作条例》的出台有效的解决了新时代信访工作遇到的新问题,明确了信访不受理十类等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力度,进一步提升了群众对于上诉信访的信心,加深了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使得党和人民的联系更加紧密,进一步提升了我党治国理政的境界和方法,促进了党和人民的互相团结。


《信访工作条例》专题学习和解读

进入新时代之后,我国的社会矛盾发生了变化,信访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在这个过程中信访工作需要适应新形势的变化,解决新的任务。信访工作有着为民解忧为党分忧的使命,是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方式,从信访工作中可以看到民意民情。2022xxx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批准《信访工作条例》,xx日全文公布,条例共xxx条,自今年xx日起施行。强调要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信访工作条例》是信访工作历史上第一部党内法规,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纵深推进信访制度改革、实现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信访工作是一项为党长期执政服务的重要政治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密切联系群众、凝聚民心、赢得民心的重要群众工作。

一、出台背景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信访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信访机构定位不准,信访部门协调处理难,信访与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等法定途径相互衔接不畅,非正常上访行为规范难,疑难信访问题息诉难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党中央着眼健全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的制度,对制定《条例》作出部署安排。因此,必须主动适应形势的变化和任务的需要,全面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全面提升信访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制度化水平,更好担负起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职责使命。在此背景下,国家信访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网上信访、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等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全面吸收融合20xx年发布实施的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内容,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条例》。

二、《条例》的性质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xxx号)废止了《信访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xxx号),《信访工作条例》于2022xx日起废止。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条例》自2022xx日起施行,x个文件在时间上作了很好地衔接,确保信访工作平稳过渡。

《条例》不同于以往的一般性法规,从规范的对象来看,其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因此,从制定主体来看,《条例》作为一部党内法规,兼具行政法规性质,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信访工作的集中体现,更有利于实质解决群众诉求,维护社会稳定。信访工作进入党的全面领导的新阶段。

三、《信访工作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是《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了适用范围、对信访工作的定位、开展信访工作应遵循的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是明确了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信访事项的提出、受理程序及相关要求;

四是规定信访事项的办理需遵循“三到位一处理”的基本准则;

五是强化对信访工作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具体而言,有以下内容:

(一)《信访工作条例》正式规定了党对信访工作全面领导地位。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十九大强调,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之一。习近平总书记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深刻阐明了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信访工作的根本保证。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平台,党的领导是做好信访工作的最高原则、最大优势。必须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为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民信访工作提供坚强保证。

(二)丰富了开展信访工作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信访工作条例》第五条明确了信访工作应坚持的五大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

(三)理顺了信访工作机制,重构了信访工作格局。

信访工作体制,是关于信访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设置、职能定位、权责划分等方面的体系、制度、方法、形式的总称。近年来,信访工作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从中央到地方普遍建立了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信访部门组织协调的信访工作体制。这一工作体制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稳定性、综合性,对信访工作的方向、路径、着力点等具有决定性作用,是信访工作发挥职能作用的根本保障。《信访工作条例》第二章理顺了信访工作机制,从工作体系、制度、方法、要求等各个方面体现了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四)明确了联席会议工作职责,首次规定街道、乡镇可建立信访联席会议机制。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职责,第十三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工作要求。根据工作需要,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可以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或者明确党政联席会定期研究本地区信访工作,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该制度有利于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五)各级党委被确立为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之一。

《信访工作条例》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基础上,将党委的信访工作职责和相关要求贯穿始终。

(六)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及时、就地化解信访矛盾。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两代表一委员”、社会工作者等作用。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以及村(社区)“两委”应当全面发挥职能作用,突显了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的信访工作追求。第三十七条规定了矛盾多元化解的方式,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坚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

(七)从信访权的角度出发,重新界定“信访事项”。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信访权实质上是公民行使特定政治权利、民主权利和申诉权利的一种程序性权利,反映了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体现了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在公民权利体系中具有基本权利的地位。同时,信访权的保障并不意味着必然满足信访权权利主体所请求的实体权利,而是旨在在信访程序内,由责任主体依照法律和政策,使信访事项得到公平公正处理。

(八)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

渠道的畅通意味着信访人可以方便、快捷地进行信访活动、启动信访工作程序,是信访权实现的首要保障。如果渠道不畅通,信访人就难以有效行使信访权,信访制度的各项功能也就无法得到有效实现,渠道畅通解决了信访权的入口问题,是整个信访制度良性运行的前提和基础。《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畅通信访渠道的具体方式,删除了《信访工作条例》中的“信访接待日制度”“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等规定,同时规定了“各级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并规定了“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此外,畅通渠道的同时亦对信访人提出相应的义务,即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九)明确涉法涉诉案件与信访分离。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十)将“三到位一处理”正式写入《信访工作条例》,作为办理信访事项的基本准则。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十一)明确了三类信访事项的办理要求。

信访事项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意见建议类信访事项,是指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管理提出自己的主张和看法;

2.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是指不服国家机关、其他有关组织的处理决定,提出改变或纠正的要求,或者请求国家机关履行职责,帮助解决困难、问题,满足自身特定利益需求;

3.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是指对行使公权力的部门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要求查处。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一条分别规定了三类信访事项的办理要求。

(十二)通过建立专项督查制度、丰富信访情况年度报告内容和向巡视巡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等,进一步强化信访工作责任追究。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开展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况组织专项督查。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就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反馈,重要问题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应当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列入督查范围”。

第四十一条规定:“根据巡视巡察工作需要,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向巡视巡察机构提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主要负责人有关信访举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重要信访问题,需要巡视巡察工作关注的重要信访事项等情况”,将信访工作与党内监督紧密结合。

《信访工作条例》的出台有效的解决了新时代信访工作遇到的新问题,明确了信访不受理十类等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力度,进一步提升了群众对于上诉信访的信心,加深了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使得党和人民的联系更加紧密,进一步提升了我党治国理政的境界和方法,促进了党和人民的互相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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