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应急管理制度3篇【优秀范文】

应急管理制度精选在街道的组织安排下,我参加了苏州市大学生村官培训,观看了省委党校副教授韩丹《突发公共事件与应急管理》的专题学习,总结如下: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应急管理制度3篇,供大家参考。

应急管理制度3篇

应急管理制度精选篇1

在街道的组织安排下,我参加了苏州市大学生村官培训,观看了省委党校副教授韩丹《突发公共事件与应急管理》的专题学习,总结如下: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它具有明显的公共性或社会性、突发性和紧迫性,同时具有危害性和破坏性,必须借助于公权力的介入和动用社会人力、物力才能解决。公权力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发挥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等功能,公权力介入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妥善解决。

在因突发事件而产生的非常规状态下,政府同样必须依法行政。依法积极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安全是政府的法定职责。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应当遵循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职权法定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比例原则等依法行政原则,这些原则在抗击汶川地震过程中得到了切实的贯彻。应当将非常规状态下的依法行政与常规状态下的依法行政结合起来。重视非常规突发事件在常规状态下的依法管理。

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管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无论政府还是公众,都需要认真学习,努力探索,提高应对的能力。应对突发事件,关键是把预防和应急准备放在优先的位置,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只有牢固树立“居安思危、常备不懈”的意识,逐步把握规律,主动采取防范准备措施,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同时,在无法完全避免突发事件发生的情况下,要总结探索如何制度化、科学化、专业化地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第一,在处理突发事件时必须依法行政,公正文明执法,坚决防止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发生。

第二,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政府部门应在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加快应急管理的法制建设,形成有效应急管理法制体系,把应急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第三,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机制。认真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健全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加强专业救灾抢险队伍建设,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制度,搞好培训和预案演练,全面提高政府和全社会的抗风险能力。

第四,加快建设科技应急体系。高度重视运用科技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加强应急管理科学研究,提高应急装备和技术水平,加快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形成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的科技支撑体系。

第五,以人为本,居安思危。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又不失人性化。

应对突发事件跟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涉及到我们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是我们大家共同的事情。在这个过程当中,只有政府与公众都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充分做好了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质准备和技术准备,建立健全了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提高了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我们的生活才能变得更加平安幸福,我们的社会才能变得更加和谐美好。大学生社区工作者更要积极发挥自己的知识水平,提高应对公共事件的能力与水平。

应急管理制度精选篇2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职业危害事件,指导和规范职业危害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职业危害事件对厂员工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员工及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制度。

1、各级人员应急责任:

企业应急指挥中心是企业应急管理的最高指挥机构,负责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指挥工作,职责如下:

1、1企业应急响应中心部门职责:

1、1、1企业应急响应中心是企业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办理机构,职责如下:

(1)在企业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负责企业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应急指挥中心。

(2)负责企业应急响应中心的应急值班。

(3)事故发生时,组织、指导、协助应急救援。

(4)掌握事故的发展情况,及时向企业应急指挥中心领导汇报,确定应急处理对策。

(5)负责企业应急力量的调配和应急物资的准备。

(6)负责企业级安全生产事故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方案的策划,并组织实施和演练总结。

(7)事故发生时负责判断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8)按照企业应急指挥中心指令,及时通知企业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和相关单位。

(9)按照企业应急指挥中心命令,向上级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地方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和求援。

(10)负责上报材料的起草工作。

(11)负责应急值班记录和录音,应急资料的归档以及组织编写现场应急处置的总结。

(12)负责组织企业级应急预案的修订,负责企业二级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

(13)负责对应急工作的日常费用做出预算。

1、1、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事故现场还应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救护队组成,主要负责指挥现场抢救工作,及时处理生产事故。下设专业小组:

(1)组:其职责为发生事故后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赶往事故现场,并按总指挥下达的指令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2)消防灭火组:其职责为按灭火方案要求,执行掩护、冷却和灭火任务。

(3)污染防治组:其职责为负责事故现场泄露油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堵截,组织人员清理泄露油品和有害物质扩散区域内的无害化处理和监测工作。

(4)医疗救护组:其职责为对受伤人员的寻找和现场救护以及负责消防器材的供应,为现场救援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和医疗咨询。

(5)治安保卫组:其职责为组织人员和周围居民疏散,保证安全撤离。

(6)物资供应组:其职责为负责抢险救灾物资的及时供应和运输。

(7)宣传报道组:其职责主要为负责抢险救灾过程和事故资料摄影、摄像及文字记录。

1、1、3专家组

专家组在企业应急指挥中心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如下:

(1)急工作提出应急救援、建议和技术支持。

(2)参与制定应急救援方案。

(3)负责企业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1、2管理部门职责

(1)总指挥

①负责发布应急指挥命令。

②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指挥。

③负责落实上级领导部门对应急处置的要求。

④宣布救援工作结束。

(2)副总指挥

①负责收集事故的相关信息,协助总指挥对事故的严重性做出迅速而准确的判断。

②负责分管部门应急处置职责的落实。

③指挥部成员的职责。

(3)厂长办公室

①负责与各单位联系,确保事故应急处置用库、后勤服务。

②负责协调厂外有关单位的联络。

③负责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周围的警戒,控制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④负责做好非安全区域人员的疏散及远离工作,配合医疗救护部门抢救运送伤员。

⑤负责对厂区范围的道路进行交通管制,确保抢险救灾车辆顺利进行。

⑥对事故责任人和肇事者进行监控。

⑦组织厂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写、审核和修订,并组织预案的演练。

(4)健康安全与环保(hse)部

①掌握重点目标,按应急预迅速组织。

②负责事故状态下的各种数据监测联系。

③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写、审核和装订,并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④负责各单位事故应急管理的监督。

⑤负责事故发生后安保基金的理赔工作。

⑥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后进行影响评估。

(5)机动部职责

①负责组织全厂的检修力量进行事故抢险、抢修工作。

②负责组织编制突发性事故后生产装置的抢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③负责和各单位沟通,以便进行事故应急物资及通信工具的供应,制定应急物资计划。

④组织其它应急预案的编写、审核和装订,并组织预案的演练。

(6)技术运行部职责

①负责事故应急处置时工艺技术措施的确定。

②负责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写、完善。

③负责组织生产装置发生事故后的全面检查工作,落实开车条件,尽早恢复生产。

(7)车间职责

①负责车间的事故抢险和抢修工作。

②负责本车间事故应急程序的编写和演练。

(8)事故单位职责

①负责先期的工艺处置,并立即向厂应急指挥中心及相关领导汇报。

②负责事故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浓度和毒物浓度监测。

③负责本单位应急物资的准备以及事故先期应急力量的调动。

④负责本单位各类事故应急程序的编写和演练。

2、应急方式

2、1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泄漏

(1)隔离、疏散:设定初始隔离区,封闭事故现场,紧急疏散转移隔离区内所有无关人员,实行交通管制。

(2)工程抢险:以控制泄漏源,防止次生灾害发生为处置原则,应急人员应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进人事故现场,实时监测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浓度,及时调整隔离区的范围,转移受伤人员,控制泄漏源,实施堵漏,回收或处理泄漏物质。

(3)医疗救护: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迅速进入现场危险区,沿逆风方向将患者转移至空气新鲜处,根据受伤情况进行现场急救,并视实际情况迅速将受伤、中毒人员送往医院抢救,组织有可能受到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伤害的周边群众进行体检。

(4)洗消:设立洗消站,对中毒人员、现场医务人员、抢险应急人员、抢险器材等进行洗消,严格控制洗消污水排放,防止次生灾害。

(5)危害信息宣传:宣传中毒化学品的危害信息和应急急救措施。

(6)防火防爆:对于易燃易爆物质泄漏时,应使用防爆工具,及时分散和稀释泄漏物,防止形成爆炸空间,引发次生灾害。

(7)紧急点火:当易燃易爆物质在人口密集处或密闭空间泄漏,并得不到有效控制,可能造成重大次生灾害时,现场指挥部要果断适时下达点火指令。

(8)水体泄漏:对于危险化学品尤其是剧毒品发生水体泄漏时,要及时通知沿岸居民和省、市政府,严禁下游人畜取水,对水体进行监测,采取打捞收集泄漏物,拦河筑坝、中和等方法严控污染扩大。

(9)火灾爆炸:当泄漏事故发生火灾爆炸次生灾害后,同时启动企业火灾爆炸应急预案。

(10)油气泄漏:当发生油品、天然气(含lmg、lpg)管线油气泄漏事故时,按照企业应急指挥中心指令进行处置。

2、2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中毒

(1)隔离、疏散;设定初始隔离区,封闭事故现场,紧急疏散转移隔离区内所有无关人员,实行交通管制。

(2)现场急救: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发迅速进入现场危险区,沿逆风方向将患者转移至空气新鲜处,根据受伤情况进行现场急救,并视实际情况迅速将受伤、中毒人员送往医院抢救。

(3)医院治疗:迅速将受伤、中毒人员送往医院抢救;组织医疗专家,保障治疗药物和器材的供应,组织有可能受到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伤害的周边群众进行体检。

(4)危害信息告知:宣传中毒化学品的危害信息和应急预防措施。

3、应急程序

3、1应急响应

3、1、1响应分级

按照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将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三级:

(1)i级应急响应

发生i级事故,由国家或省级应急管理机构统一指挥,应急指挥中心配合各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ii级应急响应

发生ii级事故,由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进行处置。

(3)iii级应急响应

发生iii级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部门)启动本单位(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3、1、2响应程序

(1)发生事故时,应急机构根据情况下达分级启动命令

(2)相应应急机构收到命令后启动预案

3、2响应程序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3、3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态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故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并报应急指挥中心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发布终止本预案命令,应急救援工作结束。

应急结束后,应急指挥中心应指定责任部门完成如下事项:

(1)事故发生单位(部门)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发展、应急救援等情况。

(2)事故发生单位(部门)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和原始资料收集工作,向事故调查小组移交相关资料;得到事故调查组同意后,发可开始现场恢复重建工作。

(3)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编写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告应作为应急预案评审维护的重要资料。

3、4信息发布

3、4、1新闻发言人

(1)企业对外新闻发言人由企业应急指挥中心主任担任。

(2)现场对外新闻发言人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定。

3、4、2新闻发布原则

在新闻发布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内容详实、及时准确。

3、4、3新闻发布形式

新闻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提供新闻稿件等。

3、5后期处置

3、5、1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部门)做好灾后重建、污染物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减少事故损失,尽快恢复秩序。

成立善后工作小组,协调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与补偿、现场清理与污染物处置、事故后果影响消除、生产秩序恢复、抢险过程和应急救援能力评估等事项,对于应急救援期间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予以补偿和支付。

3、5、2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厂资产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和保险公司等,启动保险理赔程序。

5、5、3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有关单位(部门)要进行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对事故的评估是否准确;应急救援决策是否准确;应急救援资源调配使用是否合理;应急救援行动是否协调;通信是否畅通;应急救援效果;评估本预案的不适之处;提出修订建议。

应急管理制度精选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个性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相邻区域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合作,共同防范、互通信息,协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五)加强环境应急潜力保障建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职责。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宣传和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增强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知识和意识。

第二章:风险控制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前款所指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应当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对于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状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职责、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潜力。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并能够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三章: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根据演练状况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环境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能够推荐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公布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系统,透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并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交流与合作。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值守制度,确定应急值守负责人和应急联络员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资料、参加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具备条件的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环境应急专家库。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潜力建设。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应急潜力标准化建设,配备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提高重点流域区域水、大气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潜力。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能够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状况,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有条件的地区能够设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发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理解调查处理。

应急处置期间,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面、准确地带给本单位与应急处置相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现场秩序,保护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各项证据。

第二十四条: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推荐。

第二十六条: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状况。

第二十七条: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应急监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二十八条:应急处置期间,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推荐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停止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章:事后恢复

第三十条: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状况,提出改善措施,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职责,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推动环境恢复工作。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公开本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状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状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置状况,以及落实整改要求状况等环境信息。

第三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判事件影响和等级,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发布推荐。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状况等环境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级别,以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应急处置概况等信息。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较大、重大和个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能够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状况的;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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