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六篇

设备:工业购买者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工业产品设备:2014年美国电影,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6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6篇

【篇1】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分析案例【特种设备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三十一 xx年1月3日湖北随州市李庭树胶合板厂锅炉爆炸事故

(一)事故概况

xx年1月3日上午7时20分,湖北省随州市随县均川镇,李庭树胶合板厂发生一起锅炉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

事故锅炉型号为LSH0.5-0.4-II。额定蒸发量为0.5t/h。额定蒸汽压力为0.4MPa,额定蒸汽温度为151℃。该锅炉为河南某公司于xx年1月21日制造,于xx年2月私自安装,2月14日开始使用,安装时未办理告知手续,未进行安装监检,未办理使用登记。事故发生时当班锅炉操作工未经培训,无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事故现场如图I所示。

(二)事故原因分析

1.蒸汽出口阀和排污阀均处于关闭状态。安全阀阀瓣锈死,失去正常保护作用,见图2。锅炉超压运行,导致炉胆失稳变形,拉开了炉门圈与锅壳连接焊缝,见图3和图4。冲天管与锅壳封头搭接焊缝,锅炉结构发生破坏,导致爆炸事故发生。

2.锅炉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对作业人员未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岗前教育培训,锅炉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3.事故锅炉属于非法安装,没有履行安装告知和报检手续,未经质监部门注册登记擅自投入使用,无管理制度,无操作规程,无运行记录。

(三)预防同类事故的措施

1.锅炉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锅炉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锅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锅炉安装必须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严格履行安装告知和报检手续,及时办理使用登记。

2.加强锅炉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提高管理、操作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锅炉操作人员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并持证上岗。

案例三十二 xx年7月16日广西桂林灵川古东景区“滑道”被抛出死亡事故

(一)事故概况

xx年7月16日19时10分左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大圩镇古东景区,桂林古东旅游有限公司滑道项目。工作人员白某和秦某分别上两台滑道车,白某在前、秦某在后(两车之间有一定距离),白某先开动滑道车下去,在距离站台约60m时,白某突然被后面的车撞了一下,后头发现后面是空车,他立即感觉秦某可能出事了,马上停车并通知在下站台等待他们的工作人员。最后,他们在距白某下车点约240m的弯道出发现秦某,当时秦某脉搏已比较弱,头部出血、竖躺在滑道护栏的走道上。秦某随即被送往最近的卫生院进行抢救,但终因颅脑损伤严重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事发滑道为管轨滑道,滑道落差为45m、最大坡度9°、最小转弯半径9m。据现场勘察,死者秦某被摔出滑道车的地点为弯道处,转弯半径为9m、坡度为7.5°,距滑道下站约300m左右,事故现场的滑道护栏已被变形,走道的铁丝网上留有血迹。

白某为该滑道站的滑车员兼检修员,死者秦某为滑道站当日的安全检查人员,事发前白某为系好安全带后再下滑,但并没看到秦某是否系好安全带;而根据事发后对秦某当时乘坐滑车的检查结果,并未发现该滑车的安全带有任何破损,坚固螺钉也没有任何松动,车辆四周也没有任何异常和特殊痕迹。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秦某身为安全员却违反规定,乘滑车回下站时未系好安全带,导致在下滑途中通过最小弯道时,身体受离心力作用被抛出轨道、头部撞击滑道护栏导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据了解,相关检查机构在xx年6月17日层对事发设备进行过年度定期检验,发现了四个问题并要求运营单位6月24日前完成整改,其中一个问题是刹车片磨损严重,但直至事发时运营单位也未向检验机构提交整改情况回复。据此,不能排除秦某在进入弯道前是否有过刹车却无法正常减速的情况,这也可能是导致秦某被抛出弯道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令据核实,秦某再事发前未取得过特种设备上岗作业证书,也属违规。

(三)预防同类事故的措施

1.运营使用单位应严格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操作规程,强化对作业人员、维护保养人员的基本安全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其安全意识教育,并严格做到持证上岗。

2.运营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完善企业组织机构,对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培训考核,杜绝违章指挥、违章冒险作业行为。

3.运营单位应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必须保证正常维护所需的经费投入,杜绝设备带病运行状况的情况。

《特种设备典型事故案例集(xx-xx)》主编:吴旭正

王仁刚

内容仅供参考

【篇2】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事故报告

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3.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 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5.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6.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

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2.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任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应急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事故举报。

4.

【篇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方案预案:________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事故规定》及《xx市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处理预案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理、立案调查、结案处理及事故的统计、分析程序。

二、事故分类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事故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按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三、组织领导

处置特种设备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根据《三明市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由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和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并负责组织实施。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服从和参与事故现场指挥部的组织、指挥、调度和抢险、救助工作。

四、事故处理职责范围及管辖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处置由市政府负责处置;严重事故由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处置;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负责处置。

五、事故报告

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有人员伤亡的严重事故后,接警人员报告局领导后,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以传真、电话报告县委、县政府值班室,同时报告市安办和市局特安科。报告的内容有:

(一)事故发生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事故发生地点;

(三)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四)事故设备名称;

(五)事故类别;

(六)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事故报告后,我局立即通知局事故应急处理相关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抢险救助工作。

六、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一)由局办公室、综合股、有关人员组成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上传下达、车辆调度和后勤保障,综合股主要负责事故应急处理小组的组织,根据事故类别和职责范围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二)接到事故报告后,首先要做好事故记录,并立即报告局领导、县政府安办和市局特安科,根据局领导指示,参加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小组的有关人员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

(三)事故应急处理人员应尽可能利用一切条件抢救人员,平息事态,采取相关防范措施遏制事故进一步扩大。

(四)保持通信联络顺畅,汇同有关部门进入事故调查程序。

七、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现场应急处理预案:

(一)发生事故后,携带相应的检验检测工具,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在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下进行事故处理,配合抢救工作,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以免事故扩大。

(二)若发生燃烧、爆炸、中毒事故时,应拟定出安全注意事项,立即通知有关单位穿好防护用品,携带救护器材进行抢救。抢救条件不足时,由指挥部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社会力量救援。

(三)划出事故禁区和做好保卫防护工作,维护好事故现场的秩序,保持事故现场原样,未经有关指挥部同意,一律不准破坏。事故现场非救护人员和未经同意车辆和人员不准进入,必要时请公安部门协助。

(四)在场应急处理人员应佩戴规定的明显标志,坚守岗位,服从指挥和调动,不得脱岗、串岗和看热闹。

八、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人员职责

(一)事故发生前的设备状况;

(二)查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两者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包括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三)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时进行技术鉴定);

(四)查明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七)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九、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

(一)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地的乡镇应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态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二)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出具事故调查报告。

(三)质监部门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认定并提出结论性意见。

(四)建议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

十、报告书批复和立案行政处罚程序


事故调查报告经组织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批复后,事故调查参与者负责将事故报告书上报市局并归档备案,同时对违章提出处罚建议,进入行政处罚作业程序。

方案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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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特种设备事故整改报告

  篇一:关于特种设备整改事项的报告

  关于特种设备整改事项的报告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我公司于2012年3月5日接到贵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质监经特令2012第(006)号,对检查发现我公司特种设备(叉车)未能提供注册资料、有效检验报告、出厂资料等问题,要求改正或消除事故隐患。公司对贵局指令书及上述问题给予高度重视,现汇报如下:

  一、 对特种设备管理问题的整改方案

  1、 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深刻领会特种设备管理的重要意义。我公司

  将组织各级管理人员、设备管理员以及叉车操作人员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学习,明确并深刻领会叉车设备管理要求的重要意义。同时,不定期委请分局相关领导进行现场指导与培训。

  2、 完善体系,加强领导,提升叉车设备安全管理基础。我公司已建立

  《叉车管理办法》、《人身损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下一步结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加强对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全面细致的修订、完善,结合设备实际运营情况制订叉车设备的事故处理专项预案。建立公司内部自上而下的设备管理机构,层层监督,确保各流程与要求的执行。

  3、 提升责任意识,强化问责管理。不断提升公司内部设备安全管理意

  识,并建立问责管理体系与规范。切实把叉车设备的安全管理责任

  落实到人,实行特种设备专人专责管理,切实强化日常管理及运行

  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对设备管理要求执行不达标、

  不到位造成隐患或事故的责任单位(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4、 规范操作,深入贯彻执行设备管理要求。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严格、规范叉车设备

  管理,专人专职负责叉车设备的注册登记、定期检验检测、日常清

  洁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车辆操作、行驶安全,维护车辆

  运行区域内交通安全秩序,对违规驾驶、违规操作及时纠正。遵循车辆痕迹管理,健全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运行故障、事故记录及

  检查、检验记录等。所有车辆操作人员事先培训并取得叉车证。

  二、 对本次检查所发现问题的处理请求

  由于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企业经营受波及程度较大,成本控制压力剧增,对叉车设备安全管理的重视度有所放松。同时我公司及管理人员的学习不足,对特种设备的管理要求未能熟练掌握。通过贵局本次检查,我司将进行全面整改,严格落实管理要求。同时,鉴于我公司日常安全的管控与重视,没有发生设备运行事故等,恳请贵局指导、给予我司整改机会,并从轻处理为盼。

  特此报告

  ****有限公司

  2012-04-11

  篇二:特种设备自查报告

  桥(门)式起重机安装自检报告使用单位:记录编号:检验日期:设 备 号:填 写 须 知

  1、原始记录应用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文字、符号的表达应正确、完整。 2、需

  要以文字、数据和计量单位、符号等来描述现场检验情况的栏目有: 检验仪器设备;

  设备概况;

  检验记录中的“检验结果”和“结论”; 首次检验不合格记录与复检记录;

  附记; 综合结论;

  附录中各种记录及其数据计算、处理过程。

  3、在检验结果与结论两栏中的“□”内应统一用以下四种符号表示记录内容: “√”

  ——表示该项记录内容为“符合要求”或“合格”; “×”——表示该项记录内容为“不

  符合要求”或“不合格”; “—”——表示该项记录内容为“无此项”; “△”—

  —表示该项记录内容为“无法检验”。

  4、凡是检验记录中“检验结果”或“结论”以“×”或“△”符号表示的,必须在原始

  记录“首次检验不合格项目记录与复检记录”栏中详细描述其内容。

  5、检验结果栏中有“[ ]”的必须填写实测数据,无此项的也应填写“—”。 6、“附记”

  中主要记录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如设备信息的变更情况等。

  7、各项记录内容出现错误时应划改,不可涂擦,以免字迹模糊或消失,并将正确内容填

  写在其旁边,在正确内容附近加盖更改章。 8、检验员、校核人员的责任签署应齐全。

  一、设备概况

  二、检验记录 篇二:特种设备安全自查总结特种设备安全自检自查工作总结根据集团公司安全 [2012]233号《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情况检查的通知》文件的

  有关要求,油田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平稳运行。要求

  公司所属各单位按照总部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现状调查和自检自评工

  作。我院积极响应迅速展开了针对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全面自查自纠活动,重点落实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通过本次自查自检活

  动,学院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基本到位,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学院主要特种设备:

  1.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5吨、3吨、2吨各一台。安装在教学实训基地使用。

  2.电梯四部。其中二部是客梯(桃李园酒店),另外二部是货梯,分别安装在两栋教学

  楼中使用。

  3.1吨燃气蒸汽锅炉二台,安装在总务处锅炉房,用于食堂、学生浴室、学生开水房及

  洗衣房供汽。

  二、特种设备自查自检情况

  1.3台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存在问题: ①根据编号:吊钩缺陷(无防脱钩装置); ②根据编号:大车无行程限位; ③根据编号:、钢丝绳缺陷、钢丝绳直径磨损; ④根据编号:紧急断电开关(控制手柄无急停装置);⑤根据编号:线路绝缘(大车、小车、手柄电源线老化龟裂); ⑥根据编号:环

  链状况(大车动力电源线牵引钢丝下坠); 上述存在问题已由维保报检单位克拉玛依市独山

  子区建兴机电维修部(具新疆油田公司起重机特种设备资质)整改完毕,并请克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验收合格。现已投入正常使用。

  2.四部电梯存在问题:

  ①桃李园两部电梯自查情况正常; ②电梯报警设施不灵;③电梯光幕反应不灵。上述存在问题已由维保报检新疆舒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整改完毕,并请克市质量技

  术监督局验收合格。现已投入正常使用。

  3.两台蒸汽锅炉自查情况正常。

  三、警示标志牌自查自检情况警示标牌、全套制度、告知牌等,现已结合安全标准化要求统一制作完毕,部分悬挂到

  位。

  四、认真完成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办证工作 学院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持有率100%。特种设备全部完成了申报注册登记、按期检验、

  办证等工作。并经确认合格后使用。

  五、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1.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比较到位、管理制度健全。学院锅炉设备有各项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岗位职责》等。并要求操作人员严格按制度、规范操作,认

  真履行岗位职责。

  2.注册登记手续齐全、安全标志及运行检查情况良好。锅炉、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

  电梯都使用证件齐全,并挂有安全标志和检验报告。设备有安全附件,锅炉运行执行每日交

  接班班前检查、运行期间巡查制度。

  3.司炉工持证上岗。学院现有4名司炉工,都有司炉资格证书。

  4.积极宣传特种设备安全法规,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利用各种学习、安全会议,大力宣

  传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提高特种设备安全员的关注程度和认可程度。

  六、今后的打算

  1.进一步加大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特种设备管理使用

  人员的专业水平、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2.认真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强化部门的安全责任意识。

  3.不断完善特种设备档案,加强特种设备动态管理,及时办理各种特种设备的检验、换

  证工作,及时更新设备数据库。

  4.做好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篇三:特种设备自检自查报

  告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 自查自检情况报告 根据区安监局领导的指示要求,我公司迅速开展了针对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全面

  自查自纠活动,重点落实了对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

  证上岗,加强特种作业的安全培训,通过本次自查自检活动,我公司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

  工作基本到位,现将自查自查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基础情况:

  我公司主要特种设备现有:①2吨电动葫芦2台;②吨电瓶叉车一台;

  ③4吨热载体燃煤锅炉一台。

  二、特种设备自查自检情况:

  1、两台2吨电动葫芦自查出隐患两处: ①没有配备限重装置 ②上限位装置不灵

  2、台励福吨电瓶叉车自查出隐患一处: ①伸缩油缸油封漏油

  ②大灯不亮

  3、热载体燃煤锅炉自查情况正常。

  三、其他特种附件和警示标志牌自查自检情况:

  1、警示标牌、全套制度、告知牌等,现已结合安全标准化要求统一制作完毕,部分悬挂

  到位。

  2、连接法兰、阀门全面检查,查出d03临时储罐dn100不锈钢球阀关闭不严。

  四、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件检查情况: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共7名,上岗证持有率100%,全部经过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无证件过期

  情况。

  五、限期整改情况:

  1、两台电动葫芦限期5天内将限重仪器配装到位;

  2、两台电动葫芦限期5天内将上限位保险更换到位;

  3、电瓶叉车的伸缩油缸内油封限期2天内更换;大灯限期2天内更换;

  4、警示牌限期7天内全部悬挂到位;

  5、d03不锈钢球阀限期2天内更换到位;

  六、复查处理情况:

  1、两台电动葫芦均在限期内完成限重仪器的安装工作,并请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2、两台电动葫芦均在限期内完成上限位装置的安装工作,并请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3、电瓶叉车因所需部分配件要厂家订购,周期较长,没有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

  特下达电动叉车停用通告,任何人,任何情况都不得使用叉车,启用时间等叉车彻底修复合

  格后另行通知。

  4、警示牌、告知牌等已在限期内全部悬挂到位。

  5、d03不锈钢球阀在限期内已更换新球阀,阀门状况完好并检验合格。

  七、管理责任情况:

  1、 八大危险作业安全规范已制定落实。

  2、 全员安全责任制今年全部签定完毕。

  八、培训教育情况:

  公司组织召开了全厂范围的特种设备安全培训教育学习会议,会议针对“特种设备安全

  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持 证上岗”及“冬季交通安全教育”等进行强化学习,并以闭卷考试的形式检验培训效果,

  经考核基本达到了本次培训学习的目的。 自查自检人员签名: 有限公司(章)

  2010年月28 日12篇四:特种设备自检自查报告青岛星牌作物科学有限公司特种设备 自查自检情况报告

  根据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67号文件的指示要求,我公司迅速开展了针对特种

  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全面自查自纠活动,重点落实了对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

  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加强特种作业的安全培训,通过本次自查自检活动,我公

  司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基本到位,现将自查自查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基础情况:

  我公司主要特种设备现有:

  (1)吨电动葫芦2台;

  (2)3吨柴油叉车一台;

  (3)蒸汽加热锅炉一台。

  (4)液压升降机2台

  二、特种设备自查自检情况:

  1、两台2吨电动葫芦自查出隐患两处: ①钢丝绳有破损现象

  ②导向装置有偏差

  2、合力3吨柴油叉车自查出隐患一处: ①伸缩油缸油封漏油

  3、蒸汽加热锅炉自查情况正常。

  三、其他特种附件和警示标志牌自查自检情况:

  1、警示标牌、全套制度、告知牌等,现已结合安全标准化要求统一制作完毕,部分悬挂

  到位。

  2、连接法兰、阀门全面检查,查出一处导静电跨接线脱落

  四、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件检查情况: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共2名,上岗证持有率100%,全部经过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无证件过期

  情况。

  五、限期整改情况:

  1、电动葫芦限期2天内将钢丝绳更换完成;

  2、电动葫芦限期3天内将导向装置整改完成;

  3、电瓶叉车的伸缩油缸内油封限期2天内更换;

  4、警示牌限期5天内全部悬挂到位;

  5、导静电跨接线限期2天内更换完成;

  六、复查处理情况:

  1、电动葫芦均在限期内整改完成 ,并请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2、柴油叉车因所需部分配件由厂家订购, 已整改完成

  4、警示牌、告知牌等已在限期内全部悬挂到位。

  5、导静电跨接线已更换完成并检验合格。

  七、管理责任情况:

  1、危险作业安全规范已制定落实。

  2、全员安全责任制今年全部签定完毕。

  八、培训教育情况:

  公司组织召开了全厂范围的特种设备安全培训教育学习会议,会议针对“特种设备安全

  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秋季交通安全教育”等进行强化学习,并以闭卷考试

  的形式检验培训效果,经考核基本达到了本次培训学习的目的。有限公司(章) 自查自检人员签名: 2012年 9月 15日篇五:特种设备自检自查报告 特种设备自查自检情况报告 根据九龙县相关部门的指示要求,我公司迅速开展了针对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全

  面自查自纠活动,重点落实了对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通过本次自查自检活动,

  我公司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基本到位,现将自查自查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基础情况:

  我公司主要特种设备现有:① 20t行车两台;

  ② 4mpa压力罐八台;③ 压力管道两条。

  二、特种设备自查自检情况:

  1、两台20t行车两台自查出隐患两处: ①没有配备限重装置

  2、压力罐自查出隐患一处:①未安装安全阀

  3、压力管道自查情况正常。

  三、其他特种附件和警示标志牌自查自检情况:

  1、警示标牌、全套制度、告知牌等,现已结合安全标准化要求统一制作完毕,部分悬挂

  到位。

  2、连接法兰、阀门全面检查,基本正常

  四、整改计划情况:

  1、20t行车计划在11月内将限重仪器配装到位;

  2、警示牌限期7天内全部悬挂到位;

  五、培训教育情况:

  公司组织召开了全厂范围的特种设备安全培训教育学习会议,会议针对“特种设备安全

  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夏季交通安全教育”等进行强化学习,经考核基本达

  到了本次培训学习的目的。

  篇三:特种设备自检自查报告

  特种设备自查自检情况报告

  根据九龙县相关部门的指示要求,我公司迅速开展了针对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全面自查自纠活动,重点落实了对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通过本次自查自检活动,我公司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基本到位,现将自查自查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基础情况:

  我公司主要特种设备现有:

  ① 20T行车两台;

  ② 4MPa压力罐八台;

  ③ 压力管道两条。

  二、特种设备自查自检情况:

  1、两台20T行车两台自查出隐患两处:

  ①没有配备限重装置

  2、压力罐自查出隐患一处:

  ①未安装安全阀

  3、压力管道自查情况正常。

  三、其他特种附件和警示标志牌自查自检情况:

  1、警示标牌、全套制度、告知牌等,现已结合安全标准化要求统一制作完毕,部分悬挂到位。

  2、连接法兰、阀门全面检查,基本正常

  四、整改计划情况:

  1、20T行车计划在11月内将限重仪器配装到位;

  2、警示牌限期7天内全部悬挂到位;

  五、培训教育情况:

  公司组织召开了全厂范围的特种设备安全培训教育学习会议,会议针对“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夏季交通安全教育”等进行强化学习,经考核基本达到了本次培训学习的目的。

  四川中兴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篇5】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处理规定介绍

编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15 号 [1]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1] 

局 长  王 勇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处理规定内容

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第七条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第九条 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

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二)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三)已经采取的措施;

(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五)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逐级报告事故情况,应当采用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快报,并在发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后予以电话确认。

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采用电话方式报告事故情况,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

第十四条 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

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 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作为特种设备相关事故信息予以收集,并参照本规定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应急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事故举报。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由专人看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负责移动的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现场制作视听资料。

事故调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相关设备,不得毁灭相关资料、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第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经现场初步判断,发现不属于或者无法确定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或者委托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别由以下部门组织调查:

(一)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四)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需要,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法提请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根据事故发生情况,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派员指导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因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依照规定应当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的,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会同本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派员指导下级部门继续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担任。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所聘请的专家应当具备5年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生产、检验检测或者科研教学工作经验。设区的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组建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专家库。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可以内设管理组、技术组、综合组,分别承担管理原因调查、技术原因调查、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清事故发生前的特种设备状况;

(二)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特种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其他后果;

(三)分析事故原因;

(四)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五)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提出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七)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遵守相关秘密规定。

在事故调查期间,未经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参与事故调查、技术鉴定、损失评估等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事故信息。

第二十五条 对无重大社会影响、无人员伤亡、事故原因明晰的特种设备事故,事故调查工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在负责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单独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技术机构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接受委托的技术机构或者专家应当出具技术鉴定报告,并对其结论负责。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认为需要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财产损失价值、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

接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对其结论负责。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当如实提供特种设备及事故相关的情况或者资料,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并根据对事故发生的影响程度认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判定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

事故调查组根据当事人行为与特种设备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在特种设备事故中的影响程度,认定当事人所负的责任。当事人所负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当事人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未及时报告事故等,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向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程度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经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交个人签名的书面材料,附在事故调查报告内。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结束。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组织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事故调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因事故抢险救灾无法进行事故现场勘察的,事故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商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其事故调查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其事故调查报告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批复之日起10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意见主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送达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向社会公布,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立档永久保存。

立档保存的材料包括现场勘察笔录、技术鉴定报告、重大技术问题鉴定结论和检测检验报告、尸检报告、调查笔录、物证和证人证言、直接经济损失文件、相关图纸、视听资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批复文件等。

第四十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30日内撰写事故结案报告,并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

上报事故结案报告,应当同时附事故档案副本或者复印件。

第四十一条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原因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部门提请制定或者修订。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进行统计分析,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三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每月25日前和每年12月25日前,将所辖区域本月、本年特种设备事故情况、结案批复情况及相关信息,以书面方式上报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及其以下等级事故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二)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

(三)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事故报告、调查协调、统计分析等具体工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委托相关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机构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6】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一、 编制目的

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及次生事故的发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建立高效、科学规范的指挥体系,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特制定本预案。

二、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沈阳铁路局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

三、 适用范围

鞍山丰瑞集团所属单位发生的特种设备一般及以上事故。

四、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1.集团公司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协调、组织和指挥。

2.应急领导小组人员组成

组 长:总经理 书记

副组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组 员: 集团公司各部室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技术安全部(路电:0323-31668;市电:0412-*******),主任由技术安全部部长兼任。

3.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决定启动或结束本预案;

(3)调动公司管内其他单位参加应急处置;

(4)根据事故程度,负责向局投资管理中心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5)决定向局投资管理中心及地方政府请示报告情况;

(6)有关紧急处理事宜的决策。

4.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传达和组织执行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2)负责与局投资管理中心应急管理办公室保持联系,落实局投资管理中心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应急领导小组的有关指示。

(3)组织对特种设备事故的原因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4)负责审核特种设备事故新闻发布内容。

(5)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总结并报告相关部门。

(6)负责提出完善本预案的建议,检查、指导各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

(7)负责制定本预案演练计划,并协调预案演练工作;监督、指导管内各单位开展相应预案演练工作。

(8)负责本预案有关的各项基础工作和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9)负责协调地方有关监督执法部门的调查。

(10)负责办理预案终止后其它事宜的联系协调。

5.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是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确定启动应急预案后,在事故现场负责救援指挥的临时机构。其职责是:

(1)组织、协调、督促应急救援工作的实施,负责应急救援现场全面指挥;

(2)组织制定并最后确定特种设备事故抢险救援技术方案,下达现场处置指令,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3)监督、督促各有关责任部门履行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4)根据应急救援现场的实际情况,负责联系、调用增援力量;

(5)判定事故影响区域范围,决定警戒、疏散区域;

(6)负责决策应急救援现场意外情况的处理方法;

(7)进一步确定事故响应级别,并对需要进行高级响应的事故负责上报;

(8)参加现场的善后处置工作;

(9)对现场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和报告;

(10)其他有关现场应急救援紧急情况的具体决策。

五、事故应急预案启动程序

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在场人员应立即将事故的基本情况及人员伤亡情况报告本单位领导或值班人员。同时根据现场情况,向当地119、110、120等有关部门报警和急救求援。

2.各单位领导或值班人员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集团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3.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值班人员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信息报告集团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组长。

信息报送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包括设备台位号)、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发生事故的设备名称、类型、型号;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和控制情况,以及现场指挥负责人、应急抢险负责人、现场警戒负责人、现场救护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6)事故所波及和影响的人群(包括居民)和铁路运输范围;

(7)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接报时间、联系电话;

(8)其它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4.集团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挥抢险和救援。

5.接到《应急响应启动命令》的部门和人员必须携带相应抢险救援设备器材和工具备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履行规定职责,实施紧急处置工作。

6. 紧急处置办法

(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事故:

①判明受伤害人员的数量、所处位置、受伤害位置和程度。

②及时对受伤害人员进行营救并实施现场临时应急救护。

③对受到掩压的人员,要根据现场实际采取吊起、移动、切割、锯断、顶起、掏空、扒除、垫高等具体措施,使受伤害人员在不受到进一步伤害的情况下,尽快脱离掩压物,得到医疗处理。

(2)锅炉压力容器爆炸并伴随火灾事故:

在灭火的同时,按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进行处理。

(3)起重机械事故:

①起重机械倾倒。断开电源,根据实际情况吊起、顶起、垫高、割断致害构件,对受伤害人员进行医疗处理。

②电击伤人。断开电源,对受伤害人员进行医疗处理。

③高空坠落。对受伤害人员在现场进行初步医疗处理。对挂附于其它物件上的受伤害人员,必须采取可靠措施,将其移至地面,进行医疗处理。

④吊物脱落。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使受伤害人员脱离致害物,并对其进行医疗处理。

(4)电梯(杂货电梯)事故:

①在保证人员尽可能减小进一步伤害的情况下,可采用盘车方法,使伤害人员脱离伤害物。

②在不能(或不宜)采用盘车救护的情况下,采用的救援方式按:其它人工方法—工具方法—机械方法的顺序,使受伤害人员尽快脱离致害物,进行医疗救护处理。

(5)厂(场)内机动车辆事故:

根据现场实际采取吊起、移动、切割、锯断、顶起、掏空、扒除等具体措施,使受伤害人员在不受到进一步伤害的情况下,尽快脱离致害物,得到医疗处理。

六、 应急响应结束

(1)应急响应结束条件:

①受伤害人员全部得到救护或妥善处置。

②事故调查小组对现场勘察完毕。

③受事故影响的设备、设施恢复完毕,或采取有效的替代措施。

④无次生事故存在的可能。

⑤有财产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单位对现场勘察完毕。

⑥经应急领导小组组长认可的现场清理等事宜。

(2)应急响应结束程序:

①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得到各责任组已经完成本职工作的报告。

②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应急响应结束通知》的形式宣布结束应急救援。

七、 宣传、培训、演练

1.各单位安全教育部门要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监护操作人员宣传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知识。教育宣讲的内容包括:接报部门和电话号码、报警内容;救援、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等。

2. 各单位安全教育部门要将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纳入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监控操作人员、抢险救援人员的年度安全培训内容,不断提高其处理特种设备意外事件的应急能力。

3. 应急救援演练

(1)应急救援演练每年进行一次。

(2)应急演练要在对运输生产和职工生活影响较小的时间进行。

(3)路局应急演练由局应急救援指挥部确定;各站段应急演练由站段确定并报局总值班室备案。

(4)各单位要通过演练查验应急领导小组指挥人员和各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抢险工具设备装备到达现场的时间和准备情况;抢险人员的器材运用能力、施救处理的能力、后备队支援能力、后勤支援能力、现场维护能力、通信保障能力、事故调查能力、受伤害人员处置能力、事故设备的恢复或替代能力等。

八、 附则

1.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1)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①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 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 (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 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②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O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 ℃ 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③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④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⑤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⑥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2)事故:生产或者生活过程中发生地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3)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4)特种设备爆炸事故:指锅护、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受一定压力的设备在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中,受压部件或者安全保护装置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泄漏而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指对特种设备具有管理权限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2.特种设备事故等级划分

特别重大事故(I级)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重大事故(II级)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较大事故(III级)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一般事故(IV级)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本预案由集团公司技术安全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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